前婚為事實婚姻,后婚為法律婚姻的情況下,是否成立重婚?
王某與張某經人介紹相識,1970年雙方舉行了結婚儀式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育有二女一子。二十年后,張某與王某共同創辦教育輔導機構,李某為該輔導機構員工。在工作中,因張某經常與李某有業務交叉,雙方互生情愫。加之張某與王某感情不和,2000年5月1日張某便從王某處搬出,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對兩人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予以分割。張某與李某于1998年辦理了結婚登記?,F王某以張某和李某構成重婚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二人的婚姻無效。
【爭議焦點】
張某和李某是否構成重婚?二人的婚姻關系是否無效?
【律師點評】
本案涉及到三個法律問題:重婚、事實婚姻以及事實婚姻的解除問題,具體分述如下:
重婚屬于兩個婚姻關系的重合?!缎谭ā返诙傥迨藯l規定,所謂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敝鼗闀е禄橐鰺o效,嚴重的則被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婚姻關系的重合大致有四種情形,即前后婚均為法律婚姻;前后婚均為事實婚姻;前婚法律婚姻+后婚事實婚姻;前婚事實婚姻+后婚法律婚姻四種情形。本案便屬于前婚為事實婚姻后婚為法律婚姻的情形。
此處就需要探討事實婚姻和法律婚姻的概念問題。法律婚姻即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自不待言。關于事實婚姻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同居處理?!笨梢?,對于民法上,以1994年2月1日為界限,1994年2月1日前,雖有配偶者未登記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屬于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后有配偶者雖未登記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屬于非婚同居。就本案而言,張某與王某1970年辦理結婚儀式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應當適用當時的《婚姻法(1950年)》,結婚需要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但張某和王某并未辦理結婚登記,二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時間自1970年至2000年,已長達三十年,其育有子女,二人構成事實婚姻。1998年張某又與李某登記結婚,符合法律婚姻。這樣看來,張某前婚為事實婚姻,后婚為法律婚姻,似乎符合重婚的構成要件,其與李某的后婚似乎確屬于無效婚姻。
但根據案件事實,因張某與王某感情不和,張某從王某處搬出,與王某分居,且2000年王某與張某在酒店舉行盛大儀式簽訂《離婚協議》,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張某上述舉動表明張某與王某決裂,那么問題就隨之而來:二人的事實婚姻是否已經解除?二人是否可以通過協議解除事實婚姻?
目前立法對于事實婚姻的解除并未規定,有觀點認為只能通過訴訟離婚方式解除,也有觀點認為可以協議解除。筆者認為,既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賦予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同等法律效力。那么,事實婚姻理應也可以援引登記婚姻的解除方式來解除,即自行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而且實務中也有法院認同協商解除事實婚姻的行為的效力,如在貴州省仁懷市人民法院在審理吳正康陳宗群重婚罪一案中(【案號】(2018)黔0382刑初372號)認為,自訴人劉從分和被告人吳正康成立事實婚姻的情況下,后二人于2006年7月30日簽訂《離婚協議》約定解除婚約,該《離婚協議》簽訂后,劉從分和吳正康便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吳正康和被告人陳宗群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劉從分在本案前亦未向相關單位反映過,可以證明吳正康有理由認為該事實婚姻已經解除。
結合本案,張某與王某感情不和,在遇到李某后,便從王某處搬出,二人便從未一同生活過。后張某與李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并辦理結婚登記。并結合2000年張某與李某在酒店舉行盛大儀式簽訂《離婚協議》,并依約分割二人共有財產,加之王某在訴訟前亦未向相關單位反映過,可見張某有足夠理由認為自己已經與王某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從疑罪從無原則出發,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張某主觀上沒有重婚故意,事實上亦未同時保持兩個婚姻關系。故張某的行為不成立重婚,且與李某的婚姻關系不屬于無效婚姻。
王利云律師,省律協評定首批“婚姻家庭法專業律師”、一級婚姻家庭咨詢師、心理咨詢師、財富傳承管理師、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法律實務研究會”會長。曾受邀擔任河南公共頻道《百姓調解》欄目的調解員、河南廣播電視臺《法在中原》點評律師。執業十多年來,辦理過大量疑難復雜的婚姻案件。
擅長領域:離婚訴訟、子女撫養、財富分割、遺囑繼承、情感咨詢、婚姻挽救、分離第三者、高凈值人群私人財富管理、家族財富傳承、家業與企業隔離保障、資產保護及傳承、經濟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
親辦案件:
1.經濟合同——鄭州迎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訴鄭州好沃德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
2.法律顧問——鄭州峰順鋼鐵有限公司、鄭州市金水區總工會法律顧問
3.分離第三者——劉某與第三人王某情感糾紛
4.挽救婚姻——劉某與金某婚姻危機情感修復糾紛
5.財富傳承——曲某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的隔離等方案
6.拆遷安置——鄧某、毛某訴毛某甲、毛某乙等物權保護糾紛
7.公司股權分割——劉某訴張某離婚后財產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