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介紹:
原告陳女士在1993年11月經人介紹與被告覃某認識,并且認識三個月后領取了結婚證。
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楹蟊桓娴膼毫暰蜐u漸顯現了出來,經常賭博、飲酒,在外面欠了很多賭債,有時喝醉了酒回到家就打罵原告,原告經常被打得遍體都是傷,這么多年原告過著這種痛苦的生活。
終于到了2009年春節后,原告再無法忍受被告的打罵,在一個風雨交加的夜里逃了出來,外出打工至今,在這五年多時間里,原、被告從來沒有任何聯系。實事證明,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五年多時間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
二、證據的收集與調取
王利云律師接受原告委托后,協助原告調取如下證據。
(1)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補開婚姻登記證明(因原告結婚證書遺失),來證明原、被告存在婚姻關系的事實。
(2)到移動公司打印原告這5年來的通話記錄單,用原、被告這5年來沒有通話記錄的事實來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3)要求原告提供這幾年在外租住房屋的房屋租賃合同,來證明原、被告雙方多年來未生活在一起的事實,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4)要求原告提供所打工的公司開具原被告這么多年來不在一起生活的證明,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三、原告起訴離婚時面臨的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原告起訴時,可能面臨被告追究其重婚犯罪的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如果原告不能在分到征地補償款之前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系,,那么,原告在幾個月內取得的60萬元征地補償款,必定成為原、被告婚姻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被告有權要求分割其中的30萬元,這是原告面臨的巨大法律風險。
四、律師辦案分析:
原告起訴離婚,法院受理后,如果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即便是原告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原被告感情確已破裂,已分居兩年以上,法院經審理查明,并經過調解,調解無效后,判決準予離婚。如果適用普通程序的話,那就是6個月的審限,即使法院判決準予離婚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的話,審限也要三個月時間,這種局面對原告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如果原告征地補償款的確定及發放是在原、被告的婚姻期內,被告將有權要求分割),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主動與被告協商,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把原告與被告把婚姻關系解除掉,方能維護到原告的最大利益。
五、律師工作:
1、 做原告思想工作。
本律師收集好本案的所有證據材料后,并擬定好本案的訴訟方案,本代理律師認為本案只有在最短的時間內達成調解離婚,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所以,最重要的是先做通原告的思想工作,讓原告給予被告一定的經濟補償,以作為調解離婚的提前條件,原告起先很不情愿,但經過本律師充分說明案件不能及時解除婚姻時存在的重大法律風險后,原告終于按律師的意見,準備了5萬元作為應急之用。
緊接著,提出只要他同意協議離婚,原告愿意支付一筆補償費。這時被告聽到原告愿意支付補償費,終于停止了敵對的態度,并說,不告重婚、協議離婚可以,但原告必須一次支付10萬元錢,作為補償。本律師認為與被告協商到此,已經取得了重大的實質進展,雖然被告是獅子大開口,但只要是錢能解決的問題,就根本不是什么大問題了,于是,我提出要先回去與原告商諒一下。
(第二次溝通) 第二次來到被告住處,向他表明了原告的態度,最多只能給3萬元,被告說起碼要8萬元才行。第二次協商因雙方意見不一,沒有協議成功。
(第三次溝通) 在本律師的要求下,原告終于同意與本律師一起前往被告住處,進行最后一次談判。在去以前,我告誡原告“這是最后一次談判,不管怎樣,這一次一定要達成協議,那怕被告堅持要8萬元,你也要答應,原告起初還是不同意,經過本律師再次分析本案存在嚴重的法律風險,如果本案你起訴離婚若不能得到迅速解決的話,你將被被告追究重婚罪和分割你征地補償款的風險,原告最終答應本律師的這一要求。
被告寫好收條后,我們當場把五萬元現金讓被告清點,被告數清后收下,臉上也露出了滿意的笑容……,這個離婚案就這樣完美的結案了。
七、律師辦案心得與體會:
通過辦理本案,本律師充分認識到,再復雜、再疑難的案件,只要用心盡力去辦理,是能夠取得好的效果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代理律師,首先考慮的不是如何去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而是要考慮怎樣去維護自己當事人一方的合法權益,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一定要有長遠眼光,要充分考慮在處理案件過程中,一定要權衡各種利弊,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