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情形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離婚協議書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版塊。如何不因財產分割問題遺留后患,影響離婚后的雙方生活,是離婚協議簽訂時當事人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案例】
重慶的劉某(男)與陳某(女)系結婚多年的夫妻,后因性格不合,二人于2016年簽訂離婚協議并辦理離婚登記。其中,離婚協議書內容約定主要涉及三方面: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現金、存款、男方的單位集資房、男方單位退還的住房公積金等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男方應配合女方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二人婚后育有兩子,次子尚未成年,撫養權約定歸女方所有,但孩子教育所需的花費以及戶口、學校等事項由男方負責解決,因解決相關事項產生的花費亦由男方承擔。此外,男方原則上不享有探視權,如欲行使探視權,必須經過女方事先同意,如果男方違反約定,擅自探視,需向女方支付違約金;
?。?)離婚后男方應為女方提供的物質保障——男方需將其工資卡以及退休后的工資交給女方使用,女方每月領取男方工資后,支付給男方一半的金額。男方的住房公積金以及未來的身故撫恤金,也歸女方支配。
離婚后,劉某依照離婚協議履行約定義務。但后來日益感覺不堪重負。故向法院起訴,訴請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離婚后男方應為女方提供的物質保障等內容。理由為陳某性格暴躁,常有過激行為,該離婚協議的簽訂就是其在被陳某脅迫的情況下被迫簽訂的,不是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常理,屬于《民法總則》第150—151條、《民法通則》第59條以及《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可撤銷情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雖然主張離婚協議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但提供的相關證據僅有其長子的證人證言。經查明,劉某與陳某簽訂離婚協議時,其長子并不在場,故該證據不予采信。針對劉某主張的協議內容顯示公平的問題,法院認為離婚協議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不能用一般民商事合同去衡量有多年共同生活經歷的夫妻間的財產約定,故不認可劉某主張。此外,《離婚協議》附屬有人身關系解除且加蓋有民政局印章,其效力不能被隨意否定。綜上,判決駁回劉某訴訟請求。
鄭州離婚律師王利云評析:
其一,單看該案涉及的離婚協議內容,會給人一種協議條款對男方極為苛刻的直觀感覺。劉某在該次離婚中失去的財產,不僅包括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離婚后其工資收入的二分之一以及其他個人財產。針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問題,雖然剝奪男方探視權的協議內容會因違反《婚姻法》第38條的強制性規定無效。但在其次子的成長中,依據協議約定,劉某可以說承擔了全部撫養責任的同時,還要承受如女方不配合則無法順利行探視權的風險。
第二,雖然劉某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法院的判決于法有據,并非錯判枉判。我國《合同法》第2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法院在審理該案件中,將劉某與陳某簽訂的離婚協議認定為有強烈人身屬性的身份協議并無錯誤。不適用普通意義上的顯失公平標準衡量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約定也是司法實踐中的慣例做法,法院判決并無不妥。
其三,該案中,法院判決未能起到彌補當事人權利受損的效果,原因不能歸咎于法院,而應該從當事人角度探究,大略可分為兩方面:(1)劉某在離婚協議簽訂時,沒有認識到離婚協議的特殊性,草率地放棄了自己的財產權利。在后續履行的過程中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才起意反悔,這就將自己置于被動且不利的法律狀態;(2)離婚財產分割中,劉某選擇的訴訟理由——被脅迫且協議內容顯失公平,通常采納相較于一般民商事合同更嚴格的認定標準。從各地各層級的司法案例來看,離婚后以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存在瑕疵請求撤銷的訴訟主張,通常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其四,劉某的訴求并非完全沒有轉機。離婚財產分割的標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在我國《婚姻法》第17-19條有明確規定。概括來說,是指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沒有法定或約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的其他所得。該案中,劉某與陳某在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實質上超出了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二人辦理過離婚登記后,劉某的工資收入及其他收入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其個人財產。劉某和陳某對該部分財產的協議處分,不應被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而應視作劉某對陳某的贈與。依據《合同法》第159條規定,贈與人在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并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及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目前,關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撤銷問題,大數據檢索案例數據顯示,通常情況下法院會采取較為審慎的態度,不會輕易行使撤銷權。上述案例評析中的第四點,僅為個人觀點和相關問題的訴求思路探討,并沒有相關司法案例提供支持。
因此,鄭州離婚律師建議,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尤其是涉及財產分割的問題上,當事人一定要以謹慎的態度,在對條款內容及后續結果有清晰認識的基礎上,放棄或行使權利,這既是給彼此舊生活畫上圓滿的句點,也是給彼此開啟新生活最好的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