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即妻雙方互為夫家事代理權,但對家庭重大財產的處分則需要夫妻雙方同意。然而在現實的生活中,夫妻一方為了達到讓對方少分財產的目的,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將財產贈與子女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那么這種贈與行為是否有效?下面小編以案例的形式為您解讀一下。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與施某某于2001年12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被告施某系施某某與前妻所生之子。原告王某偶然一次發現施某某擅自將其名下錢款人民幣1000000元通過中國銀行賬戶轉至施某名下。原告王某認為該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施某某在沒有征得原告王某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轉讓上述財產損害了原告王某的合法權益,因此,上述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原告王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施某某將夫妻名下共有財產1000000元贈與被告施某的行為無效;2.被告施某返還原告500000元。審理中,原告王某將上述第2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被告施某返還原告1000000元。被告施某辯稱,確認賬戶內轉入1000000元,但上述錢款系用于炒股,且主要是施某某在操作,被告實際并未取得上述金額的錢款,但未提交任何證據。此外,該筆錢款劃轉的時間為2008年6月,至今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三人施某某述稱,當初贈與施某錢款是為了改善他的生活,事先沒有和原告商量?,F在第三人身體不好,也認識到當初未經原告同意就贈與施某錢款的行為是不對的,故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該1000000元系原告與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施某應當將錢款返還原告與第三人。
法院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系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大處理決定的,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見,未經對方同意即行處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該處分行為無效。本案訴爭的1000000元系原告王某與施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共有,施某某在未經王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贈與施某1000000元,且事后該贈與行為未得到王某的追認,其處分該錢款的行為也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該行為侵犯了王某的財產利益,系無權處分。被告施某無償接受了該贈與財產,其行為不屬于善意取得,故王某要求確認施某某將夫妻名下共有財產1000000元贈與施某的行為無效,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施某主張該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本院認為,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故施某的抗辯理由缺乏依據,本院難以采納。施某基于無效民事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王某及施某某。王某主張施某某擅自劃轉錢款存在過錯,故該筆錢款應劃歸其個人財產,本院認為,夫妻共有財產在未經分割之時均處于共有狀態,現王某與施某某并未就該筆錢款的份額進行分割,施某某亦未表示放棄對該筆錢款的權利,故該筆錢款仍應返還王某與施某某兩人共同所有。
鄭州離婚律師提醒大家:若是施某某在離婚期間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依據《婚姻法》第47條相關法律規定,施某某的行為可被認定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
當我們的婚姻即將觸礁,當我們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時,我們不能賠了夫人又折兵,更不能做躲在權利上睡覺的那個人,一定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在這里也提醒大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千萬不可擅自處分共同財產,否則得不償失,一不小心構成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被法院判令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