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與丁某系夫妻關系,牛某甲是牛某與丁某的婚生子,婚后牛某與丁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牛某甲隨母親丁某生活,牛某每月給付牛維生活費800元,教育費及可能發生的醫療費等費用按實際支出,由男、女方各承擔 50%,直到牛某參加工作有自己的生活來源”。父母離異后,牛某甲先后在縣城的小學、初中就讀,隨后考入一所普通高中。丁某不甘心兒子只就讀于普通高中,認為兒子只有上重點高中,才能有美好的未來。通過聯系,丁某將牛某甲送入當地最有名望的重點高中就讀,牛某甲的重點高中借讀費7萬元,補課費1萬元,學英語費1.6萬元,丁某要求牛某承擔該部分費用,牛某拒絕承擔相關費用,牛某甲遂訴諸法院。
王律師說法:
本案主要涉及父母保障子女接受基本教育的法律義務與提供超額費用接受優質教育的道德義務的區別問題。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相關規定,為子女提供基本教育費用是父母應盡的法律義務。如果父母經濟條件允許,從有利于子女發展出發,自愿在正常教育費用外超額買單,將子女送入貴族學?;蚪枳x于重點高中,這是父母主要基于道德而履行義務。當然,如果離異夫妻對子女借讀重點高中達成一致,他們承擔的義務性質就會發生變化。此時,他們由于先前的承諾行為,對子女借讀費的承擔便上升為法律義務,即由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離異夫妻一方在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將子女送入重點高中借讀,另一方即便經濟條件可以承擔相應費用,也可拒絕支付該費用。因為此時另一方只存在道德義務,該道德義務并不當然轉化為法律義務,除非他予以追認。本案中,原告方混淆了道德義務與法律義務的區別,將被告的道德義務視為法律義務告上法庭,因此難以獲得相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