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與被告石某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2016年11月28日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1日給撫養費3000元,直到兒子18周歲,女方應悉心撫養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遺棄、家庭暴力行為,甲方每個月可以探望婚生子4次。男方名下位于石家莊高新區歸男方所有。待婚生子成人后由男方無條件贈與。原被告所簽離婚協議中“婚生子”系指馬子墨,被告石某之子,男,出生于2015年7月14日,現隨被告石某共同生活。2017年1月10日,原告馬某委托河北醫科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對馬某與馬子墨是否具有親緣關系進行鑒定,鑒定中心出具檢驗意見,不支持馬某與馬子墨的生物學父親。故原告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對馬子墨的財產贈與條款。
王律師說法: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馬某認為簽訂離婚協議時認為馬子墨系親生兒子,而通過親子鑒定否認了原告與馬子墨的親子關系,被告石某存在欺詐行為,離婚協議部分財產分割條款應當撤銷。原告馬某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當中“男方名下位于石家莊高新區歸男方所有。待婚生子成人后由男方無條件贈與?!鄙鲜鰠f議內容明確顯示原被告離婚財產分割系建立在原告馬某與馬子墨存在親子關系前提下,在原告馬某與馬子墨不存在親子關系情況下,被告石某存在欺詐行為,該財產分割協議違背原告馬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馬某作為受損害方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條款符合法律相關規定,應予支持。